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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同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宋雨与同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雨,同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同行初字第6号原告宋雨,女,1989年9月4日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告同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高学志。原告宋雨不服被告同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第361号城市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请求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青毅助理审判员  龙 隆人民陪审员  辛晓丽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岳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