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姜张民初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5-17
案件名称
任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姜张民初字第00531号原告:任某,女,1972年2月23日生,汉族。被告:王某,男,1966年6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郁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旸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