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解民一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良志诉李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解民一初字第591号原告李良志,男,1965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李向阳,男,1982年出生,汉族,现住漯河市召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良志诉被告李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良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267元、减半收取为2133.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郭 岩审判员 张 莉审判员 杜春晖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