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汕濠法民一初字第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陆某某诉广东联兴投资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虹,广东联兴投资有限公司,汕头市升华建筑公司,汕头市升平城市建设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汕濠法民一初字第11号之二原告陆虹,女,汉族,1957年出生,户籍登记住址汕头市金平区东方街道。委托代理人苏泳生,广东介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联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棠东棠基街。法定代表人曾金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淦,广东和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汕头市升华建筑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杏花街24号。第三人汕头市升平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汕头市北海旁路。法定代表人郭捷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虹诉被告广东联兴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汕头市升华建筑公司、汕头市升平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陆虹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陆虹撤回对被告广东联兴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汕头市升华建筑公司、汕头市升平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的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60元,公告费1200元,二项合计3060元由原告陆虹承担。审判长 谢礼彬审判员 章俊杰审判员 陈翠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晓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