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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凉民初字第35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吴慧兰与韩宝荣、武威市新禧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慧兰,韩宝荣,武威市新禧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凉民初字第3550号原告吴慧兰,女,1942年7月12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骆世奇,甘肃靖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宝荣,男,1959年12月12日出生,回族。被告武威市新禧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慧兰与被告韩宝荣、武威市新禧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慧兰于2014年10月21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之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慧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吴慧兰负担。审判员  盖文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