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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衢龙执民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方红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衢龙执民字第804号申请人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执行人方红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2012)衢龙商再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方红伟支付借款1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尚未执行到位借款1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衢龙执民字第804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傅金发代理审判员  吴红平代理审判员  汪智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毛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