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历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姜洁与方玮等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洁,方玮,施泉亮,马玉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历民初字第37号原告姜洁,女,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山东国内旅行社总经理,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彩云,山东海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玮,女,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赵勇,山东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泉亮,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马玉英,女,1969年9月16日出生,满族,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监事办副主任,住济南市。原告姜洁与被告方玮、施泉亮、马玉英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飒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马俊华、于平吉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洁,被告方玮的委托代理人赵勇、被告马玉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施泉亮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洁诉称,原、被告系历下区三箭吉祥苑8号楼A-1和A-2单元邻居。自2012年6月15日起,原告姜洁居住的A-1--1002室卧室床头墙面出现大面积渗水,原告姜洁即向小区物业公司反映并要求其予以处理。物业公司经查看,该墙体内建筑时无水管,不存在漏水的可能,是由于隔壁单元楼A-2---1101室、A-2---1001室、A-2---1201室太阳能水管漏水引起的,被告方玮、施泉亮、马玉英的太阳能水管放置于A-1和A-2单元公共墙体的烟道内,但物业公司无法确定具体是哪家太阳能漏水,为此,原告姜洁通过物业公司逐一告知被告方玮、施泉亮、马玉英检查处理其太阳能漏水源,原告姜洁也多次找被告方玮、施泉亮、马玉英请求他们检查处理,他们均以自家的太阳能无漏水为由,对原告姜洁的请求置之不理,致使原告姜洁卧室床头墙渗水越来越严重并造成床头墙面出现大面积霉斑,地面木板被积水浸泡变形翘起。原告姜洁认为被告方玮、施泉亮、马玉英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特依法请求判令:1、被告方玮、施泉亮、马玉英排队妨碍,将其太阳能上下水管从原告姜洁居住的8号楼A1---A2单元公共墙的烟道内移走;2、被告方玮、施泉亮、马玉英赔偿原告姜洁经济损失15000元;3、诉讼费用、评估费由被告方玮、施泉亮、马玉英承担。原告姜洁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户籍证明3份,证明被告方玮、施泉亮、马玉英居住在原告姜洁隔壁单元;证据2、济南好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祥苑物业服务部证明1份,证明原告姜洁卧室、床头墙面漏水发霉,经物业工作人员检查,该建筑墙体内无水管,是由于隔壁单元楼A2-1101、2-1001、A2-1201室太阳能漏水引起,但该公司无法确定是具体哪家漏水(7、8月份开始漏水);证据3、照片4张、光盘1张,证明原告姜洁卧室、床头墙面渗水产生的霉斑和渗水形成的地面积水情况;证据4、提交装饰装修资产项目评估鉴定报告,证明原告姜洁房屋卧室被被告方玮、施泉亮、马玉英太阳能热水器漏水浸泡财产直接损失评估为8700元,鉴定费2000元。被告方玮辩称,漏水是事实,对于漏水原因至今未查清,被告找到太阳能生产厂家前后两次检查,未发现太阳能漏水地方,对于原告姜洁的状况我们同情,但无法确定漏水原因,被告找厂家检查未发现自己有漏水情况,对原告姜洁诉讼请求无法接受,要求予以驳回。被告方玮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济南历城区鲁豫太阳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家太阳能维修情况及无漏水现象。被告施泉亮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被告马玉英辩称,我们积极配合查找漏水原因,经物业公司及桑乐太阳能公司检测,证明我家太阳能不存在漏水,原告姜洁墙面渗水不是我家造成的。我与原告姜洁是相邻单元邻居,墙体共用,我家也出现同样问题,多次找物业公司,要求查明原因,解决墙面渗水,物业公司多次派人到家检查,我家积极联系太阳能公司,在这期间,原告姜洁也到我家查看,我家友善配合,不存在原告姜洁诉状中称的置之不理情况,为配合漏水原因,拆除吊顶,太阳能放水,一星期不用,但渗水还是有,太阳能放光水之前及放光水之后物业公司及原告姜洁大夫均到我家检查过,桑乐太阳能公司到我家检测不漏水,并出具证明,物业公司也出具了相关证据证明我家太阳能没有漏水。墙面渗水原因不明,不能简单认定是太阳能原因,渗水墙相邻卫生间,不排除上层漏水管等原因,原告姜洁渗水不一定是太阳能原因,即使是太阳能原因也不是我家太阳能,我家也是受害者,请查明事实,驳回原告姜洁对我方的诉讼请求。被告马玉英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山东桑乐太阳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吉祥苑A楼2单元1001户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不存在漏水的问题;证据2、好来物业公司当时的现场查验人田延栋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三箭吉祥苑A楼2单元1001业主马玉英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无漏水现象;证据3、《房屋分户图》一份,证明渗水墙面隔壁是卫生间,造成墙壁渗水的原因不一定是太阳能热水器漏水。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历下区三箭吉祥苑8号楼A-1和A-2单元邻居。原告姜洁与被告马玉英临墙而居,双方相邻A2单元烟道。自2012年6月15日起,原告姜洁居住的A-1--1002室卧室床头墙面出现大面积渗水,被告马玉英相邻卫生间烟道屋顶位置也同时渗水流淌。经小区物业公司查看,该墙体内建筑时无水管,不存在漏水可能,在A-1和A-2单元公共墙体的烟道内是被告方玮、施泉亮、马玉英的太阳能水管,但物业公司无法确定具体是哪家太阳能漏水。原告姜洁提供户籍证明、济南好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祥苑物业服务部证明、照片、光盘予以证实。目前,原告姜洁居住的A-1--1002室卧室墙已不渗水。另,根据原告姜洁申请,我院委托山东国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姜洁卧室床头墙面因渗水而至乳胶漆粉刷,另行制作安装木格,更换灯池、装饰灯、墙内的电线、开关、插座、部分木地板变形翘起需拆除重新铺装所需人工费和材料费及其他费用进行鉴定。2013年12月2日,山东国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国润(2013)评鉴字第007号《关于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所涉及的相关装饰装修资产项目评估鉴定报告》,上述评估鉴定价值是8700元。原告姜洁与被告方玮、施泉亮、马玉英对该鉴定报告均未提出异议。后经法院勘验现场调查询问,原告姜洁、被告方玮、施泉亮母亲、马玉英母亲与该小区物业负责人田延栋在场的同时,说明漏水过程及漏水点水源管道分布情况。小区物业负责人田延栋证实:三箭吉祥苑A1-1002室漏水墙面及A2-1001、1101、1201与漏水墙面相邻的东墙上没有其它水源管道分布,只有A2单元卫生间烟道内1001、1101、1201三户太阳能上水管。本院认为,原告姜洁与被告方玮、施泉亮、马玉英的诉争纠纷在于相邻关系,根据《民法通则》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原告姜洁居住的房屋出现大面积渗水,导致床头墙面出现霉斑、地面木板被积水浸泡变形翘起,影响了正常的生活居住。被告方玮、施泉亮、马玉英是各自太阳能热水器及通过公共烟道的热水器水管的所有人,对太阳能热水器及烟道水管负有管理、维修义务。在漏水点查无其它水源管道分布及漏水原因情况下,被告方玮、施泉亮、马玉英因疏于管理自有财物导致原告姜洁受到经济损失,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被告方玮、施泉亮、马玉英之间各自损失分担问题,可由各方另案主张。被告方玮、马玉英为证明自家太阳能维修及无漏水情况提交济南历城区鲁豫太阳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山东桑乐太阳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好来物业公司当时的现场查验人田延栋出具的《证明》、《房屋分户图》一份,上述证据仅证明太阳能热水器未漏水,不能排除水管漏水的可能,且系太阳能有限公司出具的单方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不予采信。鉴于原告姜洁居住的房屋已不渗水,故对其要求将被告方玮、施泉亮、马玉英所有的太阳能上下水管从原、被告居住的8号楼A-1和A-2单元公共墙的烟道内移走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九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姜洁经济损失2900元;二、被告施泉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姜洁经济损失2900元;三、被告马玉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姜洁经济损失2900元;四、驳回原告姜洁的超出部分和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姜洁负担100元,被告方玮负担60元、马玉英负担60元、施泉亮负担60元。鉴定评估费2000元,由被告方玮负担667元、马玉英负担667元、施泉亮负担66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飒人民陪审员 马俊华人民陪审员 于平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娄本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