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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中法刑执字第370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莫君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莫君弟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阳中法刑执字第3708号罪犯莫君弟,男,195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怀集县,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8日作出(2012)肇怀法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君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7月9日作出(2012)肇中法刑终字第10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1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因罪犯莫君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莫君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9次;2013年5月表扬,2013年11月表扬,2014年5月表扬;2014年6月改造积极分子。服刑期间交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莫君弟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莫君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沛审 判 员  黄耀聪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