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虞章商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徐兴利与上虞市五谷子生态休闲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兴利,上虞市五谷子生态休闲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绍虞章商初字第142号原告徐兴利。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厉海波。被告上虞市五谷子生态休闲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永根。原告徐兴利诉被告上虞市五谷子生态休闲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兴利委托代理人厉海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虞市五谷子生态休闲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3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有上虞市五谷子生态休闲开发有限公司向徐兴利借人民币贰万元正,借款人周建明并加盖被告公章。2009年3月9日。证明人:杨国潮”。潘永根、周建明系被告股东,被告因未参加2010年工商年检于2011年11月10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现被告已停止经营。原告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至今未还,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一、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及支付自起诉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上虞市五谷子生态休闲开发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因经营所需,于2009年3月9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收条载明“今有上虞市五谷子生态休闲开发有限公司向徐兴利借人民币贰万元正。借款人:周建明并加盖被告公章。2009年3月9日。证明人:杨国潮”。后原告向被告催讨借款,因被告至今未还,故酿成讼争。另查明,被告因未按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参加2010年度企业年度检验于2011年11月10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现被告已停止经营。上述事实,由原告在举证期内向法院提交的借条一份及原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原告提交的证据系原件,符合证据要件,且被告未提出反驳证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周建明以被告名义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持被告公章在借条上盖章确认,应当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的事实成立。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给原告造成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上虞市五谷子生态休闲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虞市五谷子生态休闲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徐兴利借款2万元,并支付以2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上虞市五谷子生态休闲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300元,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至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邮编312000)。审 判 长 洪卫东代理审判员 王丽娟人民陪审员 李孝祥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徐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