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界执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孙月兰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月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界执字第0040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月兰,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月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月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5000元及执行费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3)界民一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歌审判员 王献文审判员 王 永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晓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