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商初字第05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朱嘉良与太仓顺风木业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嘉良,太仓顺风木业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商初字第0593号原告朱嘉良。委托代理人慕东东,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智慧。被告太仓顺风木业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顾建中。委托代理人沈利益,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玲红。原告朱嘉良与被告太仓顺风木业制品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10月21日,原告朱嘉良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朱嘉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嘉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朱嘉良负担。审 判 长 陈晓凯人民陪审员 傅国兴人民陪审员 周跃良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