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民二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杨应征与洪成合等2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应征,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洪成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二初字第00228号原告杨应征,男,45岁,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延鸣,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天贵,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宪会,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姬智,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成合,男,汉族,53岁。委托代理人王炳豫、刘小志,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现查明,原告杨应征向本院提交的起诉状中具状人的名字不是杨应征的名字,而是被告洪成合的名字,且经核实,原告对起诉状中洪成合名字上的指印是否为原告所按也不能确认。本院认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的起诉状具状人姓名与原告姓名不一致,具状人名字上的指印也不能确认系原告所按,因此不能确认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应征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爱萍审 判 员 梁小云人民陪审员 宋 欣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家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