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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民一初字第0211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任运喜与王德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运喜,王德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2118号原告:任运喜,男,195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李洪光,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210236601。被告:王德田,男,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运喜诉被告王德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任运喜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运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任运喜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守涛第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