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陈康与罗仕全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康,罗仕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373号申请人陈康,男,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被执行人罗仕全,男,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本院(2014)兴古民初字第2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康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依法对被执行所有的房屋予以评估、拍卖。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它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兴古民初字第24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 智审 判 员 王庸鸿代理审判员 官正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