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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266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徐万军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万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2666号原告徐万军。委托代理人张宏军,松原市临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委托代理人张佳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万军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万军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贾志忠人民陪审员  隋凤书人民陪审员  杨雅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姜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