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刑执字第150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武生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武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刑执字第1505号罪犯冯武生,河北省保定市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四月十六日作出(2009)保刑初字第10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武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冯武生及同案被告人刘长明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2009)冀刑三终字第1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5月5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9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冯武生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10月15日至2014年1月14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5次,表扬奖励1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武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2月9日至2028年7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龚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