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桦民执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潇的法定代理人金军与刘微离婚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潇,刘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桦民执字第387号申请执行人:金潇,女,汉族。法定代理人:金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微,女。申请执行人金潇的法定代理人金军与刘微离婚纠纷一案,经桦甸市人民法院(2013)桦民一初字第39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一、原告刘微与被告金军离婚;二、婚生一女金潇由被告金军抚养,原告刘微从2013年6月6日起,每月给付抚养费500.00元,分别于每年的6月30日、12月30日前给付,至子女独立生活止。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150.00元,其余150.00元予以退回给原告。”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还款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无音讯,且无财产可供执行。2014年10月21日,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394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孝民审 判 员  张文亮代理审判员  朱北斗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