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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富平民初字第0089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原告党某某、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某,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富平民初字第00895号原告党某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9月14日,农民。原告赵某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4月13日,农民。委托代理人胡永亮,陕西省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约2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某、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某某、赵某某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某、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党某某、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焦润潮审 判 员 雷争放代审判员 许晓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武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