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富平民初字第0089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原告党某某、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某,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富平民初字第00895号原告党某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9月14日,农民。原告赵某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4月13日,农民。委托代理人胡永亮,陕西省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约2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某、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某某、赵某某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某、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党某某、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焦润潮审 判 员 雷争放代审判员 许晓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武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