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亳民三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广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张广浩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亳民三初字第00042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代码:15194000-8。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佟宇,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穆世舟,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广浩,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现在安徽省义城监服刑。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古井公司)与被告张广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古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穆世舟、被告张广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古井公司诉称: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合高新刑诉(2014)8号起诉书指控张广浩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查明,张广浩2013年7月,张广浩采用将低价白酒灌注到回收的酒瓶内二次包装的方法,大量生产假冒古井贡酒原浆酒献礼版,至2013年11月14日案发,生产古井贡酒献礼版224瓶、五年204瓶,价值65224元。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张广浩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古井贡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注册并获得商标注册证的驰名商标,张广浩侵犯了古井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品牌价值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古井公司为处理此事已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交通费、住宿费、差旅费3000元,调查费3000元,公证费3000元。请求判令张广浩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损失100000元,支付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13000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张广浩对侵权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无赔偿能力。原告古井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注册商标权证及相关品牌证书公证书9份,证明被侵权产品已经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该产品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市场知名度、客户美誉度。2、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合高新刑初字第00048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已经被认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确有侵权事实。3、委托代理协议、代理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处理本案支出了代理费。4、公证费发票,证明为举证花费3000元公证费。5、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告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张广浩对上述证据不持异议。张广浩未提供证据。本院对古井公司所举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确认。根据对以上证据的认证,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第7417861号、第7196668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均为古井公司,该商标为“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文字+图形和“古井贡酒原浆5年”文字+图形。商标均被核定用于第33类果酒、葡萄酒、酒等,有效期限均为2010年7月21日至2020年7月20日。2014年2月13日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合高新刑初字第00048号刑事判决查明:2013年7月,张广浩在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租用两间民房作为制假窝点,采用将低价的红高粱白酒灌注到回收的酒瓶内进行二次包装的方法,制作假冒古井贡酒等品牌白酒,并将制作好的假冒白酒储藏在长丰县岗集镇的两间民房。同年11月14日夜至凌晨,公安机关搜查了张广浩的窝点,现场扣押了已经生产的古井贡酒献礼版白酒224瓶、古井贡酒原浆五年204瓶及其他品牌白酒和大量制作假冒白酒的包装物。经鉴定涉及古井贡酒献礼版和五年白酒总值65224元。据此,以张广浩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古井公司以该张广浩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为由,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另查明:古井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4000元,公证费3000元。本院认为:古井公司作为注册号为第7417861号、第7196668号“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古井贡酒原浆5年”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对该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包括自己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和制止他人假冒及擅自使用的权利。张广浩未经古井公司许可,生产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古井贡酒原浆5年”白酒,其行为侵害了古井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张广浩应停止侵权,并赔偿因此给古井公司造成的损失。对因侵权造成的损失,参酌张广浩侵权时间及情节,并结合古井公司“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古井贡酒原浆5年”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美誉度及维权支出的客观情况等因素,确定张广浩赔偿古井公司人民币100000元(含维权支出)。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广浩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行为;二、被告张广浩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0元;三、驳回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60元,由张广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亮审 判 员 陈 芹人民陪审员 孙玉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昱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