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行初字第006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张斌与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斌,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磊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东行初字第0060号原告张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钱炳华,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在东台市台城海盐路21号。法定代表人许学军,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武军,男。委托代理人崔卫国,男。第三人江苏磊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梁垛镇北首。法定代表人汤广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向恒毅,男。委托代理人陈连群。原告张斌不服被告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东人社工认字(2014)第11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依法受理后,于2014年7月2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江苏磊达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3日、2014年9月19日、2014年9月28日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撤销被诉行政行为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斌负担。审 判 长 苏学广代理 审 判员 姚 芳代理 审 判员 夏裕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代) 张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