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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庄执字第30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祝洪杰与潘洪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庄执字第3065号申请执行人:祝洪杰,女。被执行人:潘洪君,男。申请执行人祝洪杰与被执行人潘洪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2月28日作出(2006)庄民合初字第39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执他字第186号执行裁定书指定庄河市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9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潘洪君在庄河市某处有房屋一套[房照号为某号、面积为52.70平方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2年10月30日查封该房屋,查封期限为二年,现因查封期限到期。申请执行人申请请求继续查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潘洪君在庄河市某处房屋一套[房照号为某号、面积为52.70平方米]。二、被执行人潘洪君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玉林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代理审判员  王颢燃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