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满民初字第26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满民初字第505号原告刘晓熙与被告高海涛、胡晓宁买卖合同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熙,高海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满民初字第267-2号原告刘晓熙,男,1984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满城县市井乡石井村。被告高海涛,男,1973年11月24日生,汉族,满城县要庄乡后大留村人。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满民初字第267-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户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高海涛存款20万元的冻结。审 判 长 赵永丽审 判 员 崔卫东代理审判员 白江立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