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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武民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平湖尚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义分公司与何雪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尚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义分公司,何雪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武民初字第583号原告平湖尚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恩铭。委托代理人陈俊。被告何雪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尚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义分公司与被告何雪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0月2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以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尚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湖尚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义分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吕钟翔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童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