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法民初字第058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重庆宗申天润地产有限公司与赵国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宗申天润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法民初字第05821号原告重庆宗申天润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宗申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6269764-1。法定代表人左宗申,董事长。赵国春,男,汉族,1984年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重庆宗申天润地产有限公司诉赵国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宗申天润地产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宗申天润地产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宗申天润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重庆宗申天润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潘雪松人民陪审员 刘思碧人民陪审员 易如琴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