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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章商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某甲,胡某某,张某某,赵某某,李某乙,韩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章商初字第810号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震深,男,生于1985年7月22日,汉族,该单位工作人员,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宋继柏,男,生于1970年8月4日,汉族,该单位工作人员,住章丘市。被告李某甲,男,生于1947年2月1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胡某某,男,生于1963年8月1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59年1月2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62年8月3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李某乙,男,生于1968年6月2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韩某某,男,生于1964年3月2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某甲、胡某某、张某某、赵某某、李某乙、韩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震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甲、胡某某、张某某、赵某某、李某乙、韩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借款人李某甲由被告胡某某、张某某、赵某某、李某乙、韩某某担保,于2010年11月29日从原告处借款740000元,借款到期日为2011年11月28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依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40000元及利息。被告李某甲、胡某某、张某某、赵某某、李某乙、韩某某在审理期间未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借款人李某甲于2010年11月29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原告向借款人李某甲提供借款740000元,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期限、利率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如逾期按借款凭证载明的利率加收50%的逾期利息。同日,被告胡某某、张某某、赵某某、李某乙、韩某某为该借款提供最高保证额为740000元的连带责任保证。2010年11月29日借款人李某甲自原告处贷出740000元,月利率为8.80333‰,借款到期日为2011年11月28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工作人员催要,被告未偿还过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原告提出如上诉求。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凭证、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所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系有效合同,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李某甲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胡某某、张某某、赵某某、李某乙、韩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李某甲、胡某某、张某某、赵某某、李某乙、韩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40000元及相应利息(应计利息自2010年11月29日起至2011年11月28日止,以借款本金7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80333‰计算;逾期利息自2011年11月2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借款本金7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80333‰加收百分之五十计算)。二、被告胡某某、张某某、赵某某、李某乙、韩某某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在74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业群审 判 员  徐延涌人民陪审员  李传海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