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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中刑执字第0131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高永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刑执字第01318号罪犯高永,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2012)涟刑初字第0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永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刑(刑期至2030年7月15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4年8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高永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音圈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高永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高永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由于该犯原判财产义务未履行完毕,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确无履行能力,其减刑幅度应适当扣减。又由于该犯系累犯、两次以上故意犯罪,应当缩减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永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16日至2029年12月1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蓓审 判 员  杨 兵代理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雪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