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罗连秀与罗荣慧、罗丽华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连秀,罗荣慧,罗丽华,罗燕琼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937号原告:罗连秀,女,1953年8月24日出生,壮族,农民,广西平乐县人,住平乐县。委托代理人:徐建智,男,平乐县张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荣慧,男,1977年7月30日出生,壮族,广西平乐县人,农民,住平乐县。被告:罗丽华,女,1979年7月30日出生,壮族,广西平乐县人,农民,住平乐县。被告:罗燕琼,女,1982年6月6日出生,壮族,广西平乐县人,农民,住平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连秀诉被告罗荣慧、罗丽华、罗燕琼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连秀已经与被告罗荣慧、罗丽华、罗燕琼协商解决了纠纷,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连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阳国沙书 记 员 黄志高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