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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汇民初字第225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马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汇民初字第2254号原告马某,女,2014年10月9日死亡。委托代理人马晓康,遵义市汇川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冯某,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4年10月9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原告马某已交纳。审判员  李晓倩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耀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