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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曲民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帅与王灵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帅,王灵芹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民初字第826号原告李帅,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健。被告王灵芹,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帅与被告王灵芹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案中,原告李帅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帅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戚德祥审判员  张建明审判员  王剑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永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