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曲民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帅与王灵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帅,王灵芹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民初字第826号原告李帅,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健。被告王灵芹,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帅与被告王灵芹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案中,原告李帅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帅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戚德祥审判员 张建明审判员 王剑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永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