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土民初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庞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土民初字第1342号原告庞某某,男,194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河北省三河市。被告卢某某,女,1948年1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河北省三河市。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庞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世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某某、被告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70年10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双方感情很好,原告也为照顾被告和孩子以及被告的父母投入很多的感情和精力。现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原告为了家庭和睦忍让多次,通过几年来努力也无法修补裂痕,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认为没有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的意义,故诉至法院,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卢某某解除婚姻关系;2、家庭财产两处楼房各分一处,多年二人存款各分一半;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双方年事已高,应高高兴兴的安度晚年,可原告在生活中经常闹别扭,使被告无法正常生活。现原告在诉状中所述的都是虚假的,双方没有两处楼房,只有现在正在装修中的一套楼房;现在双方有存款67014元;被告收入较少应当把房屋判给被告,被告折价给原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70年10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73年农历4月27日生育一女孩,名叫庞丽霞,1976年农历4月29日生育一男孩,名叫庞勇,1978年农历9月7日生育一女孩,名叫庞燕。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双方年事已高,应高高兴兴的安度晚年,可原告在生活中经常闹别扭,使被告无法正常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结婚多年,婚姻基础较好,且孩子已经成年,不需要父母照顾,且原、被告均已退休,应相互扶持,享受天伦之乐,现双方只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缺乏及时的沟通和相互的理解,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双方应珍惜现有的婚姻家庭,加强沟通与理解,互谅互让,和睦相处。本院为了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庞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庞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世艳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慧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