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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0076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乔改萍诉陈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XX,陈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00762号原告乔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长庆西路龙凤园XX区XX栋XX单元XX室,居民,身份证号XX。委托代理人尹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原告,系长庆油田职工,原告之丈夫,身份证号:XX。被告陈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泾渭苑XX区XX栋XX室,系长庆油田采油四厂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乔XX诉被告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XX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3300元,本院退付其1650元。审 判 长 吴 凯代理审判员 曹 丹人民陪审员 李晓亮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