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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刑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瑞左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平刑初字第00035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53年1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平利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6月21日因涉嫌失火罪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失火罪,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世焕、肖远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4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自家房后承包地里烧渣草时,不慎将附近林扒烧着引发森林火灾。经陕西省平利县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本次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88公倾。另查明,着火后,被告人王某某电话报警,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4年1月24日,被告人与被害人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供认不讳。另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平面图及照片,鉴定意见书,被害人王某甲、赵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周某、陈某甲、汪某某、陈某乙证言,赔偿协议书等证据证实。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与待证事实之间密切关联,本院予以认定。本院在庭审前征得被告人的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告知了其自愿认罪的法律后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森林防火意识淡薄,在劳动生产中用火不慎引发火灾,致使森林过火面积2.88公倾,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失火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犯罪后果、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失火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郝育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