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宋淑云诉被告任小军、王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淑云,任小军,王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民初字第278号原告宋淑云,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何居方,陇南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小军,男,汉族。被告王洁,女,汉族。系被告任小军之妻。原告宋淑云诉被告任小军、王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0元,由原告宋淑云负担。审判员 朱宏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代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