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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宋淑云诉被告任小军、王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淑云,任小军,王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民初字第278号原告宋淑云,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何居方,陇南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小军,男,汉族。被告王洁,女,汉族。系被告任小军之妻。原告宋淑云诉被告任小军、王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0元,由原告宋淑云负担。审判员  朱宏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代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