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民初字第0065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吴成有与杨花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成有,杨花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初字第00652号原告吴成有,男,汉族,农民。被告杨花玉,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成有诉被告杨花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成有以被告已将房屋腾出,租赁费用也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成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吴成有负担。审判员 赵铭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