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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蒙民二初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蒙城县华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怀敏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城县华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张怀敏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蒙民二初字第00380号原告:蒙城县华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79507375-5。法定代表人:丁怀喜,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如利,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怀敏,男,汉族,1953年7月出生,住蒙城县。原告蒙城县华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怀敏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如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怀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2年2月4日将其购买的皖S×××××-SC170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原告名下经营,多年来被告一直不参加年审,不缴纳相关税费,违规上路运营,现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挂靠合同关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怀敏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如下:证据一、车辆挂靠服务协议;证据二、车辆行驶证;证据三、原告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被告张怀敏未提交证据。由于被告张怀敏未到庭质证,视为对原告证据没有异议,故本院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认定。根据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被告于2012年2月4日将其购买的皖S×××××-SC170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原告名下经营,多年来被告一直不参加年审,不缴纳相关税费,违规上路运营,现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挂靠合同关系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既不将车辆参加年审,也不缴纳相关费用等,是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已构成基本违约。原告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蒙城县华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怀敏之间的挂靠合同关系。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张怀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宝琴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朝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