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剑法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文海与被执行人段武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海,段武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剑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剑法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海,男,1990年1月生,白族,云南省剑川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段武祖,男,1970年4月生,白族,云南省剑川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文海与被执行人段武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兰坪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5日作出的(2014)兰民一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李文海向兰坪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4年9月29日,兰坪县人民法院立案后以被执行人段武祖的财产在剑川县为由,委托我院执行。2014年10月8日,我院在受理该案后,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段武祖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段武祖属残疾人,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在执行中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达成由被执行人段武祖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文海6000.00元执行款后,其余8089.00元予以减免的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段武祖于2014年10月20日支付了6000.00元执行款。申请人李文海和被执行人段武祖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坪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一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施中立审判员 李国宴审判员 高盛昌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