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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民一终字第0059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六安市裕安区韩摆渡镇红桥村村民委员会与张盛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盛世,六安市裕安区韩摆渡镇红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民一终字第005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盛世,男,汉族,1972年12月8日生,门楼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六安市裕安区韩摆渡镇红桥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辉,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秦文革,安徽天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盛世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的(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盛世,被上诉人六安市裕安区韩摆渡镇红桥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辉及其委托代理人秦文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86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张海龙代理审判员  许 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季 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