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谯执字第0054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张培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培利,李浩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谯执字第00546号申请执行人:张培利,女,198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李浩然,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张培利与被执行人李浩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2014)谯民一初字第0162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被告李浩然2014年5月21日偿还原告张培利本息185600元。(自2913年9月10日至2014年4月10日,月利息按2%计算)。该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张培利履行还款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征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书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告知,现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谯执字第005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春芳审判员 颜景雷审判员 王 利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坤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