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93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广州市诚丰运输有限公司与李华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诚丰运输有限公司,李华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934号原告:广州市诚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罗仲坚。委托代理人:刘鹄,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雅婷,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华炎,男,汉族,1970年9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仙桃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诚丰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华炎车辆挂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诚丰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 茵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巫仕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