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执字第0169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9)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沈阳宝隆混凝土有限公司,王凤英,鄢德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01699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总经理。被执行人沈阳宝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兴明街34号。法定代表人:王凤英。被执行人王凤英。被执行人鄢德隆。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诉沈阳宝隆混凝土有限公司、王凤英、鄢德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岳民初字第01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执行人沈阳宝隆混凝土有限公司、王凤英、鄢德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沈阳宝隆混凝土有限公司、王凤英、鄢德隆的银行存款85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85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甄丽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榕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