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姑苏民五初字第052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冯晨静、陈彩娥与吴兰娣、闵灿荣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晨静,陈彩娥,吴兰娣,闵灿荣,冯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姑苏民���初字第0522号原告冯晨静。原告陈彩娥。委托代理人熊坚、顾东林,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二原告。被告吴兰娣。被告闵灿荣。委托代理人吴兰娣,系闵灿荣妻子,即前述被告。第三人冯建忠。原告冯晨静、陈彩娥与被告吴兰娣、闵灿荣、第三人冯建忠确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尧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为避免矛盾激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晨静、陈彩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00元,减半收取4050元,由原告冯晨静、陈彩娥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尧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