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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中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甘肃瀚太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白银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瀚太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白银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白中行初字第14号原告甘肃瀚太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学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福林,甘肃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银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汪海洲,市长。委托代理人刘立新,白银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金伟,白银市国土资源局科长。原告甘肃瀚太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白银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罚一案。2013年6月7日被告白银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市政收地决字(2013)第1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原告甘肃瀚太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于2014年10月14日自愿达成协议,被告白银市人民政府承诺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甘肃翰太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甘肃瀚太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关于撤诉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瀚太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白银市人民政府承担。审 判 长  郑乐年审 判 员  赵 峰代理审判员  金思刚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彩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