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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王利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利,青岛亚细亚瑀城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172号申请执行人王利利。被执行人青岛亚细亚瑀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胶平路330号。法定代表人权美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利利与被执行人青岛亚细亚瑀城电子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案中,被执行人青岛亚细亚瑀城电子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现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平劳人仲案字(2013)第303号裁决书的执行。本案执行费27313元,由被执行人平度市明村镇人民政府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林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车延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宝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