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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第269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高焕臣与赵长山、吉林省延吉市宏宇吊运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焕臣,赵长山,吉林省延吉市宏宇吊运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2699号原告:高焕臣,男,现住延吉市。被告:赵长山,男,现住延吉市。被告:吉林省延吉市宏宇吊运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住所:延吉市。原告高焕臣诉被告赵长山、吉林省延吉市宏宇吊运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4)延民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赵长山驾驶的被告吉林省延吉市宏宇吊运有限公司名下某重型自卸货车车籍手续及原告高焕臣配偶韩桂萍名下房屋产籍手续。现原告高焕臣以被告赵长山已赔偿完毕为由,申请解除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赵长山驾驶的被告吉林省延吉市宏宇吊运有限公司名下重型自卸货车车籍手续的冻结。二、解除对原告高焕臣配偶韩桂萍名下房屋产籍手续的冻结。审 判 长  陈 艳审 判 员  吕东哲助理审判员  李 雪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