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温民初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邓昌达与温岭市锦天装饰有限公司、徐米夫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昌达,温岭市锦天装饰有限公司,徐米夫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温民初字第1305号原告:邓昌达。被告:温岭市锦天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米夫。被告:徐米夫。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昌达与被告温岭市锦天装饰有限公司、徐米夫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昌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邓昌达负担。审 判 员 张永丽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胡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