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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法商初字第08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淮安市建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建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法商初字第0865号原告淮安市建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法定代理人邹小金。委托代理人时国旗。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法定代表人钱小倩。委托代理人刘凤歌。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建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淮安市建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建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6.25元,由原告淮安市建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晓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