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435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艾嘉(福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许秋容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嘉(福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许秋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4359号原告艾嘉(福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吴奕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有华,女,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许秋容,女,成年,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嘉(福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许秋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艾嘉(福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已经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嘉(福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艾嘉(福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琼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康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