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高民二初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林与郭分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郭分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石高民二初字第00178号原告李林。委托代理人单兴乔,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分龙。原告李林诉被告郭分龙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邢雪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林的委托代理人单兴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分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林诉称,2012年12月28日被告为了筹集父亲的医疗费用,向原告借款59000元,并承诺在2012年年底时还清该借款。但时至今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履行还款义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9000元。被告郭分龙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8日,被告郭分龙向原告李林借款59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李林现金59000元。郭分龙2012.12.28”。后被告郭分龙一直未向原告李林偿还该借款。以上事实有借条、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本院认为,原告李林与被告郭分龙之间借款关系明确,被告郭分龙借款不还,显属不当,应当承担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分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林借款59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郭分龙负担63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邢雪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