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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邹少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景某甲与景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某甲,景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少民初字第14号原告景某甲,明集中学学生。法定代理人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守德,邹平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景某乙,山东创新铝业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某甲与被告景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景某甲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景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景某甲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景某甲撤回对被告景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景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王桂香人民陪审员  张建林人民陪审员  李守鱼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邢珊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