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执字第166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新疆宝龙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美丽华酒店与于红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1660-1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宝龙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美丽华酒店,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305号。法定代表人吴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于红勤,女,汉族,其他身份不详。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天民三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于红勤的存款、收入718357.35元(其中本金708868.66元,执行费9488.69元);二、被执行人于红勤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 玲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金爱 来自